
今日(2016年1月20日),最高人民法院獲悉印發(fā)實施《關于審理搶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》,其中對于搶劫致人死亡、未成年人搶劫、搶劫信用卡、多次搶劫等問題進行了詳細的規(guī)定。
本文通過整理,介紹一下此意見的主要要點。
一、劫財害命可判死刑立即執(zhí)行
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,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、抗拒抓捕而殺害被害人,且被告人無法定從寬處罰情節(jié)的,可依法判處死刑立即執(zhí)行。
二、3種情形可以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
第一,搶劫致3人以上重傷,或者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;
第二,在搶劫過程中故意殺害他人,或者故意傷害他人,致人死亡的;
第三,具有除“搶劫致人重傷、死亡”外的兩種以上加重處罰情節(jié),或者搶劫次數(shù)特別多、搶劫數(shù)額特別巨大的。
三、未成年從犯初次搶劫可免刑
在搶劫共同犯罪案件中,對具有自首、立功或者未成年人且初次搶劫等情節(jié)的從犯,可以依法免除處罰。
四、搶劫信用卡消費多少算多少
搶劫信用卡后使用、消費的,以行為人實際使用、消費的數(shù)額為搶劫數(shù)額。通過銀行轉賬或者電子支付、手機銀行等支付平臺獲取搶劫財物的,以行為人實際獲取的財物為搶劫數(shù)額。
五、“入戶搶劫”的認定
要注重審查行為人“入戶”的目的,將“入戶搶劫”與“在戶內搶劫”區(qū)別開來。
1、以侵害戶內人員的人身、財產為目的,入戶后實施搶劫,包括入戶實施盜竊、詐騙等犯罪而轉化為搶劫的,應當認定為“入戶搶劫”。
2、對于部分時間從事經(jīng)營、部分時間用于生活起居的場所,行為人在非營業(yè)時間強行入內搶劫或者以購物等為名騙開房門入內搶劫的,應認定為“入戶搶劫”。
3、對于部分用于經(jīng)營、部分用于生活且之間有明確隔離的場所,行為人進入生活場所實施搶劫的,應認定為“入戶搶劫”;
4、如場所之間沒有明確隔離,行為人在營業(yè)時間入內實施搶劫的,不認定為“入戶搶劫”,但在非營業(yè)時間入內實施搶劫的,應認定為“入戶搶劫”。
5、因訪友辦事等原因經(jīng)戶內人員允許入戶后,臨時起意實施搶劫,或者臨時起意實施盜竊、詐騙等犯罪而轉化為搶劫的,不應認定為“入戶搶劫”。
六、“公共交通工具”不含小型出租車
“公共交通工具”,包括從事旅客運輸?shù)母鞣N公共汽車,大、中型出租車,火車,地鐵,輕軌,輪船,飛機等,不含小型出租車。對于雖不具有商業(yè)營運執(zhí)照,但實際從事旅客運輸?shù)拇、中型交通工具,可認定為“公共交通工具”。接送職工的單位班車、接送師生的校車等大、中型交通工具,視為“公共交通工具”。
“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”,既包括在處于運營狀態(tài)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對旅客及司售、乘務人員實施搶劫,也包括攔截運營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對旅客及司售、乘務人員實施搶劫,但不包括在未運營的公共交通工具上針對司售、乘務人員實施搶劫。以暴力、脅迫或者麻醉等手段對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特定人員實施搶劫的,一般應認定為“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”。
七、關于搶劫案件附帶民事賠償?shù)奶幚碓瓌t
要妥善處理搶劫案件附帶民事賠償工作。審理搶劫刑事案件,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不主動開展附帶民事調解工作。但是,對于犯罪情節(jié)不是特別惡劣或者被害方生活、醫(yī)療陷入困境,被告人與被害方自行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(xié)議的,民事賠償情況可作為評價被告人悔罪態(tài)度的依據(jù)之一,在量刑上酌情予以考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