煥廷說法|樓道雜物起火,鄰居燒傷…物業(yè)和堆放人共賠633萬
來源: 作者: 發(fā)表時間:2021-12-01 閱讀數:次
樓道擺放雜物
不僅不好走路
還留下了消防隱患
等到隱患成為事故
那說什么都晚了
王先生是北京朝陽區(qū)某小區(qū)的業(yè)主,退休后,他和老伴長期將撿來的廢舊紙殼等雜物堆放在樓道內。2020年1月27日晚10時許,王先生堆放在樓道內的雜物燃燒引發(fā)火災。
時年不滿20周歲的鄰居小瑞出門沿樓梯間向下逃生,因火災產生了大量濃煙、灼熱氣流,小瑞不幸被熏倒、燒傷。后經醫(yī)院診斷,小瑞燒傷30%淺Ⅱ°5%深Ⅱ°15%Ⅲ°6%Ⅳ°4%全身多處,重度吸入性損傷、雙眼燒傷、雙耳燒傷,雙手功能完全喪失,左前臂旋轉功能完全喪失,體表瘢痕(除頭頸部)。
近日,北京市三中院終審判決,雜物堆放人和小區(qū)物業(yè)公司共賠償受害人633萬元。其中,雜物堆放人賠償70%,即443萬余元,物業(yè)公司對633萬余元全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。
撿拾廢棄物無可厚非
但不應該侵占公共空間存放
一旦引發(fā)火災
造成的財產損失難以計數
更會危及自己和鄰居生命
在樓道內堆放雜物
不僅害人害己
更屬于違法行為!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》
第二十八條規(guī)定: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損壞、挪用或者擅自拆除、停用消防設施、器材,不得埋壓、圈占、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,不得占用、堵塞、封閉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消防車通道。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。
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(guī)定:“占用、堵塞、封閉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,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。”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,強制執(zhí)行,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。
《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(guī)定》
第二十八條規(guī)定:高層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應當保持暢通,禁止堆放物品、鎖閉出口、設置障礙物。禁止圈占、遮擋消火栓,禁止在消火栓箱內堆放雜物,禁止在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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