煥廷案例|幫人借錢需謹慎,簽字捺印要擔(dān)責(zé) 
【案情簡介】 原告:李某
委托代理人:劉旸,河南煥廷律師事務(wù)所律師
委托代理人:葛文潔,河南煥廷律師事務(wù)所實習(xí)律師
被告:王某 【原告訴請】 1、被告償還原告90000元,并支付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實際償還完畢之日止以90000元為基數(shù)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(yè)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利息;
2、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18000元;
3、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(dān)。 【本案相關(guān)案情】 原告提交2018年3月22日《借條》一張主要載明:甲方(借款人):王某,身份證號,茲因借款人(甲方)王某因手頭不便,需要周轉(zhuǎn)資金,向出借人共借入人民幣玖萬元,如果甲方違約,甲方須支付乙方借款金額的20%的違約金。借款期限為2018年3月22日到2018年5月20日。借款人(簽名按指。和跄。被告王某在借款人處簽字摁指印。
2018年3月22日《收據(jù)》主要載明:今借到出借人人民幣玖萬元整,借款人確認已收到出借人的全部借款金額。被告王某在借款人處簽字摁指印。
原告招商銀行戶口歷史交易明細表顯示,2018年3月22日,原告向被告轉(zhuǎn)款兩筆共計80000元。
原告庭審中陳述,我以前在證大財富小額貸款公司做信用貸款的,有車有公積金后就可以幫人抵款,本案借款是我自己的錢。原告通過銀行轉(zhuǎn)賬,向被告王某轉(zhuǎn)款80000元。
被告王某庭審中陳述,我是賣彩票的,借條出具是在我店里,原告跟我哥(王某某)在我店外商量的,我確實收到了80000元,但我不是實際用款人,借條是原告拿給我的總共簽過一次字,一次簽了十幾張,我不記得借條中的簽字是不是我簽的。不對借條中的簽字進行鑒定。之前原告訴我和我哥(王某某)的訴訟中,借款收到了,這次的借款也收到了。關(guān)于借條欠條這5大法律問題最不能忽視
【判決結(jié)果】
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》第六十條、第一百零七條、第二百條、《最高人民法院關(guān)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(guī)定》第二十四條、第二十八條、第二十九條、《最高人民法院關(guān)于適用<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>時間效力的若干規(guī)定》第一條第二款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六十四條第一款、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(guī)定,判決如下:
一、被告王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(nèi)償還原告李某借款本金80000元,并支付原告李某違約金16000元、逾期利息(以80000元為基數(shù)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計付,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一年期全國銀行間同業(yè)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付至實際清償之日止);
二、駁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。 【法院審理認為】 合法的債務(wù)應(yīng)當(dāng)清償。原告與被告王某簽訂的《借條》、《收據(jù)》能夠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借款合意,原告后實際交付被告借款80000元,借款本金應(yīng)以實際交付為準,故本院認定借款本金為80000元。對于原告訴請的利息,因原被告在《借條》中約定了借款期限自2018年3月22日到2018年5月20日,利息約定不明,故借期內(nèi)視為無利息,后被告王某逾期未還借款,逾期利息應(yīng)以80000元為基數(shù)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計付,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一年期全國銀行間同業(yè)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(LPR)計付至實際清償之日止。被告王某逾期未還借款,屬于違約,被告應(yīng)依照《借條》約定支付原告借款金額20%的違約金為16000元。
【律師提醒】 河南煥廷律師事務(wù)所資深民間借貸律師提醒:幫人借錢需謹慎,不要隨隨便便幫人簽字按指印,簽字捺印要擔(dān)責(zé)!發(fā)生此類糾紛,一定要注意證據(jù)收集,否則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。